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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房地产开发商的坑蒙拐骗!!!
2012-07-16 14:13: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人于2011年3月6日与嘉善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以总价人民币483437元(合同总价)从南龙...
本人于2011年3月6日与嘉善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以总价人民币483437元(合同总价)从南龙公司处购买位于浙江省嘉善市南龙商业步行街8幢86号房屋。本人于2011年3月6日将依照《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第七条约定将50%购房款中人民币243437元通过银行刷卡的方式支付给南龙公司,加之原告之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购房订金,共计人民币263437元,南龙公司于2011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人民币263437元的发票。依据双方合同第九条之约定,“南龙公司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其中1项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若南龙公司无法取得满足各项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则原告依据《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条第1项第(2)款之约定“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而经过本人与办理涉案房屋按揭事宜的“建行嘉善亭桥南路支行”以及嘉善市房地局确认,南龙公司并未于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涉案房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也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直至今日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涉案8幢86号房屋,后经本人多次催告,要求被告南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浙江省嘉善市南龙商业步行街8幢86号房屋交付事宜,但是南龙公司一直未予办理。后本人委托律师于2012年4月16日以《律师函》方式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并要求被告南龙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等。
  原告本人与被告南龙公司签订浙江省嘉善市南龙商业步行街8幢86号房屋《商品房出售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83437元,而实际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52506元,其中做低房价房款人民币69069元,原告本人于2011年3月6日依照被告南龙公司要求,原告本人与案外人上海捷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圣公司”)以“设计、广告费”名目(注明:捷圣公司系被告南龙公司开发楼盘指定装修公司)以刷卡方式支付房款人民币69069元,后经公司财务人员孙萍(嘉善品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注明“设计、广告费”收款收据一份,收款人为“上海捷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嘉善品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嘉善南龙公司。据此,可见原告实际支付房款为人民币332506元。因被告南龙公司拒绝依据依照《商品房出售合同》、《律师函》退还原告全部已付购房款等,故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希望能联合同样遭遇的朋友共同惩治这些可恶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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