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撞老人”事件,法律与道德应分开来说
2013-12-22 14:14:00 来源:www.csjjnews.com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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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撞老人”事件,法律与道德应分开来说 因雪天路滑,沈阳的一位骑电动车男子在行驶中将一位老大爷撞倒。骑车男子立即将老人扶起,一边说对不起,一边询问老人身体状态,附近一位等车女士也跑了过来,同男子一起将老人扶到路边。接着,老人对撞人男子说:“我没事,我有医保,你赶紧上班去吧。”大度地放走了肇事者。(12月20日《沈阳晚报》) “老人倒地”是被撞还是讹人,在出现了法律与道德双重纠结的多起事件后,本案给公众带来了一股温暖清新之风——撞人男子有担当,一边扶人道歉,一边询问身体状况;能等车路人有善意,果敢地走过来帮扶老人;被撞老人有理解,称“雪天不好刹车,自己没啥大事,不能干讹人的事儿”。若没有“我有医保”一句后缀,该事件可以说接近完美。 现代都市报道同若干年前相比,有一个很大的变化,不再为制造假大空的英雄形象,将事件中本来存在的“我有医保”之类的新闻要素过滤掉,让公众对事件能有一个客观的评论。 本案中,老人虽然有医保,但可能并不清楚,不是任何伤病的医疗费都能从医保基金中支付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30条第1款)当然,被撞老人“自我感觉没大事”,可能根本未打算去就医。但应当指出,由于本案中侵权责任明确,老人却轻易地放走侵权第三人,万一有事花去不菲的医疗费,却因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而遭到拒付,就会出现尴尬。因此,我们在处理相撞纠纷时,应当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既不讹人,也不为侵权人开脱责任,才是正确的做法。 现实生活中,确有人拿医保做人情,该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却让社会公共财产性质的医保基金来买单,这不仅不公平,更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伤害。殊不知,医保基金虽采取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但筹集起来的医保基金却不再是个人财产,而属于社会公共性质的财产,应专款专用于法定范围的支付。 有的被害人可能出于对侵权索赔的诉讼结果没有把握或者担心侵权人没有赔付能力的考虑,放弃了向侵权人索赔。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社会保险法》同时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30条第2款) 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具有兜底的功能,在有侵权第三人且侵权人又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尽量让侵权人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侵权人拒付,医保基金照样会支付,只不过此时的支付属于垫付性质,医保基金垫付后便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资格,以维护医保基金之公共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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