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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办案
2013-11-22 11:40: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记者 景德夫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上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

  记者  景德夫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上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不能因“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裁判;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应当排除。

  《意见》提出,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意见》提出,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意见》要求,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意见》提出,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凿、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意见》还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意见》要求,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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