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最高可奖3万
2014-06-28 10:44:00   来源:兰州日报     评论:0 点击:

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日前该局出台《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举报重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并经查证属...

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日前该局出台《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举报重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案件实际执行罚没金额10%的奖励,单个举报行为最高可获3万元的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了六类举报奖励的范围:一是举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行为的;二是举报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三是举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行为的;四是举报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行为的;五是举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六是举报其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该《办法》鼓励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规定奖励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和举报人员奖励的报批及奖金的发放;省工商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

  据了解,该《办法》要求,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骗取或者冒领奖励、诋毁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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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检抽检商品不得向经营者验费用

  【本报讯】6月20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对全省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做了明确规范。《规范》明确要求,要对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六种商品质量的抽检进行规范,同时,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规范》对如何进行现场抽样、如何发布抽检信息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赋予被抽检商品经营者与生产者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将六种商品列入重点抽检计划检验,有计划

  和有针对地开展跟踪抽检。重点抽检的六种商品有: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二是上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要求抽检的商品;三是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商品;四是涉及群体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商品;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抽检的其他商品。同时,明确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据了解,《规范》还对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理做了专门规定和要求。一是工商机关对经抽检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要责令被抽检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经抽检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二是省工商局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三是工商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将商品抽检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诚信体系管理。 □记者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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