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诉整形医院擅自使用其照片 获赔10.2万元
2014-11-18 07:3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印刷的《整形114》杂志中,擅自使用了林志颖的照片。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门诊部侵犯林志颖肖像权,判决其赔偿10.2万元。
2014年4月,林志颖起诉称,2013年12月,他获知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整形114》杂志(伊美康版2013.05-06)擅用了他的照片,作为《“林志”家族受追捧林志颖林志玲林志炫逆生长》一文的宣传配图。文后附有“刘院长点评”,极易让读者误认为他与伊美康门诊部所宣传的医疗美容手术有关联,甚至误认为他曾在该门诊部做过医疗美容手术。此外,该杂志中标注有伊美康门诊部的优惠咨询热线、地址、网址等联系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属性。林志颖起诉要求伊美康门诊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合理维权成本4000元。
伊美康门诊部辩称,涉案杂志是其独办和印刷的一份内部学习资料,对内部员工普及知识,没有商业赢利价值。内刊文章和配图均是来源于网络,没有侵犯林志颖肖像权。
法院查明,《整形114》杂志在目录页标注有伊美康门诊部联系方式,杂志中载有多处商业广告。涉案的文章内容载有:“被媒体拍到出现在赛车场,已经39岁的林志颖依旧是娃娃脸一张,被众多明星羡煞,让无数观众感慨。”文章同页右下角“刘院长点评”部分载明:“‘林志’家族这么火,也属偶然,但也不能盲目迷信。三人可能因为都是明星,日常护理做得好,加上平常保养的因素,自然会比一般人要显得年轻……广大朋友们如果也想一直保持年轻,也可以通过医疗美容手段,例如深蓝射频除皱紧肤,纳米蛋白除皱,‘羽式’面部提升术,还有韩式面目精雕术等,都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和杂志具有一定的商业宣传性质,伊美康门诊部是直接或间接的受益者,其行为侵犯了林志颖的肖像权。法院一审判决伊美康门诊部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林志颖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伊美康门诊部上诉,被市二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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