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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他人老宅下埋藏物,算不算偷?
2014-04-24 08:31:53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海飞)看到电视新闻中浙江海宁许家老宅有宝藏的消息后,收废品的蒋霞星等人就来到许家老宅,私自挖走藏在老宅下面...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海飞)看到电视新闻中“浙江海宁许家老宅有宝藏”的消息后,收废品的蒋霞星等人就来到许家老宅,私自挖走藏在老宅下面的银元。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海宁市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蒋霞星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蒋兆峰等3人三年零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2013年8月,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喜村的许家在拆迁中,与拆迁队就是否挖出过银元发生纠纷。据许家人说,他们的宅基地下埋有银元,文革时曾挖出过。这一消息在当地引起轰动,还上了电视。在浙江省嘉善县做废品生意的安徽人蒋霞星看到报道后,找来老乡蒋侠付、蒋兆峰、蒋敬商量,打算去许家老宅“寻宝”。

  2013年8月23日一大早,他们开着车,一路问人找到了许家老宅的拆迁现场。经一番查探,还真让他们挖到了一个坛子。因怕引起注意,4人未打开坛子就匆匆离开了。

  当晚,警方根据线索将4人抓获,收缴了已被4人平分的599枚银元。经鉴定,涉案墨西哥鹰洋598枚为一般文物,共计价值20.93万元;光绪元宝1枚为一般文物,价值2500元。

  海宁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蒋霞星等4人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蒋兆峰辩称:“大白天,光明正大去已经拆迁的地方挖,怎么成了盗窃?”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也提出,涉案银元的归属不明确,且案发地已经拆迁,许家对老宅没有控制权,故4人无盗窃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4人白天去挖掘,甚至通过问路才找到涉案地点,不存在秘密窃取行为。基于这两点,4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海宁市检察院公诉科办案检察官陈超玲表示,蒋霞星等4人通过电视了解到许家人与拆迁队就挖宝问题发生纠纷,且在许家人不允许其他人来挖掘的情况下前往现场,说明4人应当知道银元是他人之物但想非法占有,也说明了涉案地点及银元处于许家人的控制下。而后,4人在许家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实施挖掘、未核实坛内物品即带走等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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