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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非法集资搭上“风投”快车
2014-04-24 08:46:32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评论:0 点击:

以创业投资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亿余元。3月17日上午,被告人梅晓春等4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数百名被害人一生的积蓄,...
以创业投资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亿余元。3月17日上午,被告人梅晓春等4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数百名被害人一生的积蓄,此时已是血本无归。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犯罪团伙打出的时髦旗号。办案检察官认为,“风投”概念在中国一经引入即风生水起,但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的滞后空虚,为这一投资形式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骗子搭上“风投”快车

  长达6年、涉案2亿余元的这场大骗局,直到事主肖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才算撕开了冰山一角。肖先生前后一共投进去80万元,起初光景好的时候,每次到期都有高额利息拿。后来,那一笔笔承诺好的、写在合同里的高额回报被一拖再拖,肖先生有了不祥的预感,遂报案。

  以合法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利用时髦的创业投资吸引社会普通民众签订各种类型的投资合同;当合同到期时,却难以实现承诺,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梅晓春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2013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通过西城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该院提起公诉后,因为管辖调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办案检察官认定,被告人梅晓春于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在大庆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芜湖联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拥有股份且投资项目收益可观,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这些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

  骗局何以维系6年

  这样一个骗局,因何维持6年之久?办案检察官陈禹橦告诉记者,主犯梅晓春2006年创立了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抛出了很多新概念,在报纸上大做宣传,称这是第一家进驻金融街的创业投资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连续作为参展商参加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以此吸引大量投资人,也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在超市散发传单招揽投资人。只要看到对方透露出哪怕一点儿意向,业务员都会赶紧拉他们去金融街办公室参观。

  富丽堂皇的办公环境里,专业人士大讲国家创业投资形势,这让以老年人为主的投资群体信以为真了。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他们把钱纷纷投给梅晓春的公司。一开始,梅晓春收取投资款后,按时支付客户本息及业务员提成,还能维持。但他知道一旦客户大规模撤回本金,他将无法运转,便要求业务员在投资人合约快到期的时候,极力劝说其不要撤款并转投其他项目,再签合同。

  投资人的钱去了哪里?陈禹橦告诉记者,所骗取的巨额款项均由梅晓春自行支配,他将大约70%用于支付客户本息、业务员提成以及租房等运转费用,仅将不到10%用于与投资人约定的项目,其余款项去向不明。梅晓春在明知公司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投资的情况下,拿投资人的本金支付利息、支付业务员工资,维持这场骗局,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对此,梅晓春是有辩解的。提审时,他对检察官说:“我很委屈,我也没挥霍,我就是投资失利。”当检察官反问他:“假如这个钱是你辛苦赚来的,你能不能这么随意撒出去?”他不说话了。

  这类“创业投资”超出了代理与投资的范畴

  办案中,检察官惊奇地发现,有二十几名事主在本案案发前,已经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民事判决竟然支持了“合同的存在”,已经进展到了民事执行阶段。“这是我们发现的刑民交叉问题”,陈禹橦告诉记者,合同是无效的,不应该作为履行的依据,该院公诉人正与该院民行检察部门沟通。

  陈禹橦说,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是代理投资行为的本质要求。但本案行为已经超出了代理与投资的范畴,实际上转化成一种借贷关系,是一种变相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因而成为了刑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对象。

  创业投资亟须国家监管

  有人把2005年称为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元年”,主要是因为在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几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成为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自此之后,全国各地大批创业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

  创业投资如火如荼的背后,却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陈禹童告诉记者,在我国,对于创业投资这种新兴的金融投资形式,政府承担了一定的引导、监督职能,但将创业投资更多地交给了市场调节,这容易引起创业投资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同时,对于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陈禹童认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创业投资活动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监管模式等内容,使创业投资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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