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制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
2014-12-18 09:06: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制定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专业化、行业化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指导建立,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意见》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意见》强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争取补贴。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意见》还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方法、人员培训、指导管理、宣传表彰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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