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读者来信 > 正文

女子为购房与陌生男子“假结婚” 摊上60万债务
2015-03-19 10:41: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规避上海二套房政策,急于买房的外地人小玉在中介建议下,与陌生男子林某假结婚,并打算购到房产后立即登记离婚。谁知,此后林某竟多次推

为规避上海二套房政策,急于买房的外地人小玉在中介建议下,与陌生男子林某“假结婚”,并打算购到房产后立即登记离婚。谁知,此后林某竟多次推脱,索要钱款,最后甚至完全失联。小玉不仅办不了离婚手续,还差点要为曾是盗窃犯的林某偿还60万元债务。无奈之下,小玉诉讼至法院。近日,崇明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2013年12月,小玉由“前夫”小东陪同,前往民政局跟林某登记结婚。“都是我老公小东跟他联系的。整个事情中,我总共只见了林某两三次。实际上我们没有夫妻事实,双方也没有感情……我们是为了买房子假结婚。”小玉后来承认。

  原来,小玉和小东是大学同学,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大学毕业后辗转来沪工作,并在本市购买了两套小户型房屋。随着孩子的长大,两人为改善家庭住房环境想要购置一套大房子。

  通过房屋租赁公司中介人员许某的介绍,二人很快找到了心仪的房子,不料遇到了限购的烦恼。此时,许某建议,自己认识另一中介乐某,可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方式帮客户购置房屋。

  急于购房的二人同意了这一方案,并经乐某牵线,认识了沪籍男子林某。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确定“假结婚”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支付林某3万元“好处费”,且购房成功后林某和小玉立即登记离婚。

  2013年10月,小玉与小东登记离婚。两个月后,小玉与林某登记结婚。去年5月,小玉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小玉和小东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小玉还未来得及享受购房的喜悦,就陷入“假结婚”带来的噩梦之中。原本约定购房后就离婚,但林某借口“人在外地无法回来”,并多次以生病等为由向小玉索要钱财。小玉按其要求支付数万元费用后,林某依旧没有露面。

  就在小玉为离不了婚而一筹莫展之际,另一件让她感到如同晴天霹雳的事情发生了——她新购置的房产和银行账号竟被法院查封和冻结。原来,2014年5月,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并称“其妻小玉到老家凑钱去了,很快就可以还上”,最终却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林某承诺按期还款60万元但未履行,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还申请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幸,小玉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在组织听证后裁定,解除对小玉名下房屋的查封及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结婚前,我对林某的工作单位、生活经历、家庭父母等各方面情况完全不了解,到现在我也依然不清楚,我的个人情况也没有告诉过他……”后来,小玉才知道,她这个法律关系上的老公不仅甩下60万元债务让自己埋单,而且还是一名曾因盗窃电脑被判处刑罚的盗窃犯。

  2014年9月,小玉决定不再苦等林某露面,一纸诉状交至崇明法院,认为自己是为了购房才跟林某结婚,两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经法院传唤,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为化名)

  问:小玉起诉离婚为何获得法院支持?

  答: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小玉和林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共同生活,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无任何往来,亦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小玉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可予以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作假有风险,婚姻需谨慎。“假结婚”仅是就结婚动机而言,从法律上看就是“真结婚”,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中的一切义务,如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等。因此,“假结婚”存在法律风险,极有可能弄巧成拙,导致人财两空。

 

相关热词搜索:债务 男子 女子

上一篇:一项调研显示:学生犯罪存在“大小年”特征
下一篇:报告:6000万海外侨胞有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