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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副书记:贯彻实施巡视条例 强化巡视利剑作用
2015-09-02 07:46: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今年8月3日,中央印发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条例》)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今年8月3日,中央印发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条例》)。8月17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学习贯彻《巡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我们要按照中央部署,认真贯彻《巡视条例》,进一步做好巡视工作,强化巡视利剑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

 

 

  《巡视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王岐山同志先后主持召开45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自觉把党中央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巡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大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震慑作用持续增强。《巡视条例》把巡视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加以固化,为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贯彻实施《巡视条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新形势下党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最突出的是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巡视工作定位在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上,巡视震慑遏制作用不断强化,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贯彻实施《巡视条例》,对于巡视工作在定位上再聚焦、内容上再深化、方式上再创新,进一步发现并切实解决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把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凸显出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巡视条例》,推动依规治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依规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保证,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必须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改进巡视工作,首要的一条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的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巡视条例》既是对巡视工作强有力的指导,也是强有力的规范;既是开展巡视的基本依据,也是对被巡视单位的有效约束。贯彻实施《巡视条例》,有利于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强化纪律规矩刚性约束,也有利于规范巡视工作,使巡视组既履行好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又不去干预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巡视。

  贯彻实施《巡视条例》,强化党内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权力一旦离开监督就容易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不断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巡视的力度、强度和效果大幅提升,巡视成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这次修订的《巡视条例》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六大纪律”等方面问题,正是为了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贯彻实施《巡视条例》,可以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权威性、威慑性、实效性,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提升党内监督效果,推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巡视工作与纪律检查工作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

  从根本上说,巡视工作和纪检工作都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来开展,虽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巡视全覆盖,查处跟进也要全覆盖。王岐山同志指出,要把巡视监督同党纪监督、派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置,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巡视工作和纪检工作都要按照中央要求,以贯彻实施《巡视条例》为契机,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发现和查处违反纪律、规矩的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要在定位上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一个中心”,中央巡视组已开展7轮巡视,发现了一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纪律、作风、腐败、选人用人等方面突出问题,中央纪委查处的中管干部超过一半是通过巡视发现的,形成了强大震慑。形势决定任务。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保持巡视的力度和节奏,踩着不变的步伐,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省区市纪委书记既是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作为“两个责任人”,既要认真组织实施巡视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研究制定巡视工作长期性规划、阶段性任务,切实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更要跟上中央要求,转变思想观念,推动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真正把纪检工作聚焦到主线主业主责上来,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要在内容上深化。《巡视条例》明确规定,要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这不仅规范了巡视监督内容,也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树起了纪律的红线和规矩的底线。纪检工作回归“原教旨”,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这与《巡视条例》的要求本质上是一致的。纪检机关要落实好《巡视条例》相关规定,支持配合好巡视工作。巡视前,要认真向巡视组通报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情况,特别是执行“六大纪律”情况,提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建议人选,切实增强情况通报的针对性、准确性;巡视中,要积极配合巡视提出的政策咨询、商请协助、人力支持等工作,及时处置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巡视组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开展初核;巡视后,要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等处置意见,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别是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要在任务上跟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监督必须全覆盖。《巡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全覆盖部署。省区市党委要在一届任期内对所属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和省(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至少巡视1次。尤其要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作为巡视监督的重中之重,盯住“一把手”,使他们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就受到严格的管理监督,确保巡视无例外、监督无死角。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实现与巡视工作全过程的无缝对接,发现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使巡视工作与纪检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发挥巡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促进纪律检查机关进一步深化监督执纪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发现问题不处理巡视就形同虚设,必须切实运用巡视成果,做好分类处置,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王岐山同志指出,巡视监督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成果运用。各级纪检机关要高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切实加强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依纪监督、从严执纪、严肃问责。

  运用巡视成果加强监督。要加强对巡视移交的被巡视党组织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对履责不力的领导干部及时约谈,推动他们强化管党治党意识,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对巡视移交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开展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工作,促使党员干部及时警醒、悬崖勒马。对被巡视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要督促其及时开展专项治理,迅速整改落实。尤其要督促被巡视党组织举一反三,找出病灶,打破利益藩篱,改革体制机制,扎紧制度笼子,推进标本兼治。

  运用巡视成果加强执纪。各级纪检机关要及时办理巡视移交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要扭住“四风”不放,突出抓住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问题,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要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突出纪律审查重点,紧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逐步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运用巡视成果加强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对巡视发现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此外,这次新修订的《巡视条例》重点明确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巡视工作人员、被巡视党组织等责任主体的责任,确定了追责情形,强化了问责条款,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巡视工作人员不遵守巡视纪律的,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干扰、对抗巡视监督和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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