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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意见》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
2015-09-22 06:57: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今天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向媒体介绍相关内容,以及

        今天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向媒体介绍相关内容,以及背景。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个《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分别为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依据这个《意见》,什么情况下法官会被追责?

  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分析,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什么情况下不会追究法官的责任?

  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何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贺小荣表示,《意见》始终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并行的精神,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三是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

  另外,《意见》有关要求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以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等内容,我会及时发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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