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爽约被司机打至重伤 索赔出租车公司被驳回
2016-09-13 06:47: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9月10日报道,不少朋友出行经常是用打车软件来进行网约车,然后约车之后出行,觉得还是挺实惠方便的。现在大家也看到网约车种类也非...

              北京9月10日报道,不少朋友出行经常是用打车软件来进行网约车,然后约车之后出行,觉得还是挺实惠方便的。现在大家也看到网约车种类也非常多,选择也比较多。随着这个网约车乘客数量的增长,与之相伴的一些纠纷、争议也是越来越多。

  今年6月15日,浙江首例滴滴车主延误出行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最后同意调解,滴滴打车所属的小桔公司和司机分别补偿乘客施女士等人4000元和1500元。尽管施女士最终获得了赔偿,但长达10个月的维权经历让她心力交瘁。这个案子的判决最终施女士还是感到满意的,但是这个维权的过程非常的难。

  潘圆:交通部门在加大管束力度,昨天有一个新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把约租车司机和普通的出租车司机纳入轨道管理,对驾驶员有要求比如无犯罪记录要求几年以上等有相应的规定。现在约租车毕竟门槛太低,而且缺乏核查,整个平台没有真正担起管理责任,也有一些恶性的事件发生。而我们实际上北京各地的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的规定不是特别一样的,但是像北京上海都是要求正规出租车司机要几年内无犯罪记录,因为毕竟曾经也有人讨论过,出租车司机的这个工作跟其他的工作不一样,你要坐在他的车上,要把你的生命财产都交付给他,对他们有一个严格的资质认定是必要的,约租车也是一样。

  2015年12月5日,刘先生通过打车软件招揽出租车下班回家,不过刘先生的同事已叫来了其他出租,在出租车司机李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刘先生向李某表示要与同事搭乘其他出租车,并同意给予李某适当经济补偿。不过李某不同意,并与刘先生发生争执后将他打成重伤,后来经过全力抢救,刘先生才脱离生命危险。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他与出租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在李某接单后即成立并生效,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承运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现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租公司则辨称,是刘先生单方终止了承运合同,李某伤人的行为发生在承运合同终止之后,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司机职务行为的范围,造成的后果与出租公司无关。怀柔法院庙城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个人行为是原告致伤的直接原因,并非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出租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邱宝昌:对这个判决结果,我认为值得商榷,它说是在终止服务以后的个人行为,打人不是出租公司打的,那是有刑事责任的,这个行为应当由出租司机来承担,但是它是在提供出租服务的过程当中发生纠纷造成的伤害,民事责任应该有个连带。判决里面讲了服务终止后发生,我认为它认定事实不清,作为刘先生肯定提出你不停止服务了,同事来的出租车我坐了,这时候他没有同意,你提出了一个方面他就提出异议,发生了争执打的,相当于我们两个签了一个合同,我想提出终止,是不是就能马上就终止,你同意了,那就终止,如果你没有同意,就是在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实际上刘先生很通情达理的,他知道他违约,他要给你一定的合理的补偿,你不同意,发生纠纷打人。这个过程是在履行服务过程当中,如果已经终止完以后,双方离开了现场,第二天他去打人,他就是个人的行为。他也是履行服务过程当中纠纷引起的,单位也有相应的责任。但是这个案子中它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你提出终止服务,提出解除合同,他没同意。正因为不是说我们合同法没有规定,一方提出终止就立刻生效,不是就终止,而是你不同意必须还得履行。所以他算违约,这就是在履行合同当中发生纠纷,合同没有去完全终止,至于平台有没有责任,平台是提供是哪个出租司机或者是哪个专车司机来了以后,既然是个人行为,车是单位的车,出租是公司的,它提供的服务是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尽管是通过平台预约的,而不是说在马路上招手停的,但是对外提供的服务,我不知道这个司机是谁,我就知道这是哪个公司某某公司给我提供的服务。我认为判的事实没有查清,服务没有终止的情况下就让出租公司免除责任值得商榷。约租车的平台肯定有责任,但是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因为你没告他。所以说法院没有做出平台有责任没有责任的这种认定。咱们现在要明确一个问题,在街上招手停,或者在出租车指定的地方去上车,这是一种提供服务的,要约和达成合同的方式,通过平台,它也是一种形式,给个居间告诉你谁给你提供服务,不管是招手停的还是通过网约平台去约车的,都不能改变最终服务的提供者是谁。就是例如专车司机个人的,是你给我提供服务,不是平台给我提供服务,就是这个从甲地达到乙地是个人的自己的车,还是出租车公司的车,不能因为网络约车的平台。

  潘圆:现在约租车的存在,其实很多东西是模糊的。比如如果是一个完全的信息中介,为什么要给司机补贴或者是给乘客里补贴?这种存在,因为他是互联网经济的一种现象,实际上模糊了很多法律的边界。

  邱宝昌:互联网改变了我们很多的传统模式,也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网约平台确实带来很多便利。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它确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补贴是不是不当竞争的问题,是不是并购,是不是又对市场份额占有?个人认为,消费者上车、没有上车或者下车了,不影响合同关系。

  经济之声:不能再让网约车平台成为一个灰色的模糊地带。听众“ALike 900”说他经常是通过网约车来出行的,他说每次都能够顺利的打到车,到达到目的地,但是也有司机接单以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然后和司机协商之后取消这一单的情况,总体来说他觉得还是可以的。另外还有一位朋友,说是网约车确实是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但是其中的一些安全隐患也比较多,说前一段时间他约了一个顺风车结果在高架桥上出了交通事故,他坐的那个车被追尾了,然后要等保险公司过来,这个司机就把晾在高架桥上,他也打不到车,也没有其他的车能够载他继续往前走,只能自己走下这个高架桥,这其中有很多的安全隐患,车都开得很快,最后这个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应该找谁来负责呢?他打电话给客服了,这客服是这么说的,没有伤亡,我们不管。

  邱宝昌:顺风车对于这个消费者是违约,肯定在交通事故他没有责任,被追尾。但是他要承担违约责任后,他可以去追偿,如果那天你要有什么样的损失、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信息的话,站在路上半个小时,你完全可以去追偿。

  潘圆:顺风车跟一般的专车不一样的,实际上它是很模糊的,顺风车本身就是有一种公益性质在里面。但是实际上又都是月租车平台提供的,月租车平台要给补贴,要给他有相应的收入才愿意做,他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不完全是顺风车的性质。因为过去就是完全的顺风车,我记得当时有人开展过一些活动,比如说春节期间搭不到车,咱们拼车回家等等的,就是这样的话都会存在这种问题,你比如说追尾了或者发生交通意外了,到底算谁的责任,因为你现在车你可以走保险,人呢,很多专家告诫就是普通的乘客不要轻易坐这种车,因为出了问题,他是没有保障的,而你要坐在出租车上,你比如发生了这种伤害,出租车公司是有赔偿义务的。

  经济之声:从9月7号开始也就是本周三开始,淘宝网上再也买不到手机卡了,淘宝发布了一项新规定:暂停准入“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商品,以前准入的淘宝网卖家全面禁售此类商品。这次禁售范围变更主要涉及淘宝网平台当中境内运营商的上网资费卡或者是资费套餐。但是大家说是淘宝网上是买不到了,但是天猫上还是可以正常销售的,当然这个行为大家说主要还是最终是为了避免什么信息泄露,电信诈骗等等这种,真的有作用吗?

  潘圆:它是迫于实名制的一种压力,实际上淘宝上还是有很多假货的,而且如果要小的店主来执行实名制责任,确实可能大家不放心。目前如果没有特别好的方法,暂停相关的业务不失为一种方式。最近电信诈骗特别多,有专家做过一个报告,四大城市实际上受骗度最高,他认为警惕性最高的是上海,而广州变成20名以外。防范上,一定是跟陌生人电话快速挂断,根本就不跟他说,说的越多信息泄露的越多。基于这种情况来讲,就是大家还是要加大防范。

  邱宝昌:现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我们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的规定,包括全国人大的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定,包括新消法用了四个条款,首先明确了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就个人依法获得保护,第二,经营者怎么去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是现在就有一点,企业违法了应该怎么去做,怎么对它进行处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认为一定要协同作战,共同努力,电信部门、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自己,都要共同的努力。消费者是防不胜防的,靠什么?靠国家,靠我们的公权力,靠打击,如果没有打击,只有一个条款,很难去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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