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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保中华行暨中国环境法治保护论坛
2016-01-27 14:39: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并深化五位一体战略执行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进一步总体部署,明确提出要用制度保护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并深化五位一体战略执行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进一步总体部署,明确提出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

2014年4月24日,在经历少有的4次审议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高票通过。综合来看,对现实的针对性、对未来的前瞻性、权利义务的均衡性都得以大大强化。

根据这部法律,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为了确保新《环境保护法》顺利实施,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首次专门部署环境执法工作。全覆盖、零容忍、阳光执法成为关键词。

对全社会,《通知》展示了强力治污、重典治乱的国家意志和坚强决心。对地方政府,《通知》提出了必须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的明确要求。而对环保系统,《通知》则明确了必须坚决纠正环境监管缺位、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工作方向。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是新老环保法做出的明确规定。然而,究竟如何负责?环保部门又该如何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多年以来,这道难题并未完全破解。而环境执法将劲儿主要使在监督违法企业上也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环境执法模式实际上淡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始自2013年的“督政”试点及约谈效果,环保部给出的评价是,初步达到了全面督查依法履职情况、深入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综合性建议的目的。

2014年底,环保部印发《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环境监管执法从单纯的监督企业转向监督企业和监督政府并重,并由此环保部门踏上了由“督企”向“督政”的转变之路。

在2015年的《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中,首次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督查对象可以是环境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综合督查可挖掘其做法,总结其经验,推动其自身环保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同时为全国环保工作提供借鉴。也可是工作问题多的地区,通过综合督查,发现其问题,找到其原因,研究其对策,结合通报、约谈、挂牌、限批,以及环保资金补助等手段推动其工作。

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的具体实施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包括派驻干部、现场检查、组织环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调阅政府相关决策资料等多种手段,后期还可以辅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乃至限批等各种手段。督查内容包括宏观、中观、微观各个层次,如政策督查(政府制定的政策对环境影响的督查)、履职督查(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环保履职的督查)、守法督查(企业守法情况的督查)等。

3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与推动地方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

鉴于此,中国网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共同举办本届法治环保中国行暨法治环保综合督查创新论坛。旨在通过法治环保中国行,依托法治中国法治文化优势宣传环保司法文化、传播环境理念,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关心环境、爱护环境;通过环保督查创新论坛巩固、总结自2013年始的环境保护综合督查试点工作的成果,并对环境保护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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