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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小课堂】详解《汽车三包规定》 保护车主合法权益
2017-05-15 19:49: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但不少消费者在经历修车、换车、退车时,仍感觉难上加难。汽车三包有哪些核心条款?什么情况下可

《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但不少消费者在经历修车、换车、退车时,仍感觉难上加难。“汽车三包”有哪些核心条款?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换车?如何通过技术专家来解决纠纷?新能源汽车又能否享受“三包”?《天天315?消费小课堂》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结合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汽车三包规定》,最大化地保护车主合法权益。

  央广网北京5月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汽车消费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热点,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正越来越多地占有家用汽车市场,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汽车售后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天天315》节目就经常报道汽车消费方面的纠纷。其实,从2013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就是“汽车三包”规定已经正式实施了。消费者寄希望于“汽车三包”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少车主向我们反映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汽车三包”带来的诸多保障,维权过程困难重重。

  “汽车三包”规定中对于汽车包修的条件和换车、退车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如何解释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又如何通过技术专家来解决纠纷?对这一系列的问题,相信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是很清楚。今天的《天天315?消费小课堂》邀请到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为大家详细解读“汽车三包”规定,并对具体案例做出分析。

  经济之声:什么是“汽车三包”规定?

  芦云:“‘汽车三包’规定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12月29日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也称‘汽车三包法’。该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包责任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三包责任内容包括:包修、包换、包退。”

  经济之声:“汽车三包”中的核心条款有哪些是消费者需要清楚了解的?

  芦云:“包修期: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包修期是指经营者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是指经营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也就是说,自购车之日起,在2年或5万公里的包修期之内,经营者按三包规定对汽车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三种责任,而从第2至第3年或第5万至第6万公里之内,经营者对汽车质量问题只承担修理责任。”

  经济之声: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哪几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而且,销售者必须负责更换或退货?

  芦云:“(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修车超35天或5次可换车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发动机、变速器可单独更换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修车超5天可得代步车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经济之声:“三包”与“召回”有什么不同?

  芦云:“‘汽车召回’是指生产者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择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汽车三包’是指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解决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过程。两者都是汽车产品‘后市场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起着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完善的作用,但也有五大不同。

  第一, 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汽车三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按照合约约定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调整的汽车产品范围不同。召回涉及所有汽车产品,三包则面向家用车。

  第三,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不同,‘汽车召回’解决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汽车三包’要解决的是个案性的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期限不同。‘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而‘汽车三包’有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三包期。

  第五,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对于‘汽车召回’,生产者必须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然后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车的车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等。对于‘汽车三包’,销售者主要是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情况和修理情况等,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与消费者之间有异议,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

  经济之声:消费者退车能否办理号牌变更手续?

  芦云:“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部令第124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可申请变更登记;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可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对于北京等限牌摇号的城市,更换汽车时,可以办理号牌变更手续;退车时,应办理注销登记。而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条件是:转移或注销登记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具体可查阅各地《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相关规定。预计三包实施后,还会有更加明细的相关规定。”

  经济之声:退车时,如果已经行驶了一个月了,也买了一年的保险,保险怎么退?另外这个车如果退回来的话,是不是修复还能卖?

  芦云:“对于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所以,退车或换车时,如果需要退保险,可以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

  经济之声:退车时,购置税怎么退?

  芦云:“关于税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的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经济之声:如果消费者和企业在汽车质量上有争议,直接找哪个部门来解决,解决问题的流程是怎样的?

  芦云:“如果消费者和企业因质量问题出现了争议,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主机厂如果不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时候,那么首先消费者可以向消保组织投诉,或者向质监和工商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反应这个问题,那么可以通过消协组织或行政部门的这种调解来解决,最后大家通过这种和解的方式去化解问题,如果说还不行的话,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网络的方式进行投诉,向有关的部门去了解一些情况。在这个前提里面是需要提供一些材料,比如说你的发票,或者说合同以及这个车辆的一些信息和具体的一些问题的描述和一些基础的证据,如果说在这些问题都得不到解决的话,我们在实践中,特别是近几年也看到很多的汽车的消费者会通过诉讼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结合消费者的真实案例,芦云就“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做出分析,并为消费者提供一些维权建议和帮助。

  河北省某消费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动机舱位置出现冒烟现象,经检查发现发动机进水管开裂,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消费者持购车相关凭证,要求经销商换车或者修车。但经销商以车辆为平行进口车无三包为由,拒绝为该车辆保修。

  经济之声:平行进口车的销售者是否应该履行三包责任?

  芦云:“《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汽车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所以平行进口车销售者应履行三包责任。”

  广州某消费者反映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车窗玻璃升降器损坏故障,要求4S店为其免费进行维修。但4S店偶然得知该车辆在某打车软件平台注册成为“专车”,并已经从事营运工作,所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经济之声:怎么看这个案例,对更多的车主有什么提醒?

  芦云:“《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经营者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本案件中,虽然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但由于车辆用于营运,原则上符合三包的免责条件,所以4S店可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北京某车辆在行驶里程仅为9公里时出现了爆炸起火事故,车辆的购置价格达300余万元人民币。车主要求4S店按照汽车三包规定为其更换新车或退款,并对车辆里的受损物品,人身和心理造成的伤害等进行赔偿。4S店表示等相关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出来后,会与消费者进行协商退款或更换新车等赔偿事宜。

  经济之声:这个案例应该怎么处理?

  芦云:“本案例中,消费者对除车辆本身以外其它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诉求,不在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内,消费者可通过与4S店协商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最后,新能源汽车如何破解“三包”难题?

  经济之声:现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非常火爆,但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在服务方面还是面临着“三包”难的问题,而这种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让众多汽车厂商和流通企业十分头疼。这是为什么?有什么办法破解吗?

  芦云:“根据规定,传统的汽车在‘三包’中仅涉及到传统燃油汽车的主要零部件发动机、变速箱等,但是这些并不属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而新能源汽车的核心‘三电’即电池、电机和电控在传统的‘三包’中又没有涉及。据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要求,正在开展一系列调研和论证工作,以完善汽车‘三包’中新能源汽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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