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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质疑25万中介服务质量不对等 中介:出于同情赔偿
2018-06-04 06:21: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房产中介以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等服务收取中介费。但在一桩二手房的买卖交易过程中,有很多程序。包括:签订合同、办理网签、

    房产中介以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等服务收取中介费。但在一桩二手房的买卖交易过程中,有很多程序。包括:签订合同、办理网签、清走租户、迁移户口等。这些程序有一项不能顺利完成,都无法真正达成交易。

  房产中介的服务水平也体现在对这些交易环节的协调和保障上。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房产中介理应从中协调,解决纠纷。这样才能与自己收取的中介费对等。

  但是,如果房产中介的服务质量不够,或者没有达到消费者的预期,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陈女士的家庭因为迎来了二胎宝宝,有了改善住房的需求。于是,陈女士在2016年12月通过中原地产买了一套二手房,很快就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一系列的麻烦就发生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首先,买卖双反在合同中约定先付押金,然后买方需要帮卖方解抵押。可解抵押的押金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是600万,到了实际操作时,卖方临时提高这个金额到650万。紧接着,又发生了卖方不办理网签、不清走租户和不迁移户口等问题。陈女士介绍,当时这个房子的总价值是1580万,她交了253000元的中介费。卖方告诉她这个房子里面有租户,租期总共是3年,签了合同以后,他们可以把租户清走。结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后来我们起诉了他,办了网签和过户之后,他就又消失了,不来办房屋的交接,不清走租户,也不把户口迁走。”

  这些纠纷最终因为陈女士向法院起诉了卖方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不过,陈女士对于中原地产的服务质量有很大的质疑。她共支付中原地产25万元的中介费,她认为,这样的价格和中原地产的服务并不对等。因为在交易出现问题时,中原地产完全没有主动积极的解决问题,只是在中间转达信息。当卖方不履行合约时,完全是陈女士自己找律师咨询,然后起诉。

  另外,陈女士认为中原地产的合同关于房款支付的约定有问题。房款支付分为四部分:定金、帮助卖方解抵押、过户前银行监管,过户后银行划转给卖方和银行贷款。这样的支付方式对于卖家在产权过户后的行为丧失了约束力。

  事情发生后,陈女士希望和中原协商,她认为中原地产没有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给她造成了1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税费等。但中原地产认为他们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房产中介的服务条款仅包括确保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关于户口迁移的损失法院已经判了卖方的相应赔偿责任,所以他们不再赔偿。陈女士说,他的模板合同就是写促成合同签约,她在和中原投诉部协商时,他们也是说他们的服务只是保证合同签订,其他都是协助。

  于是,消费者陈女士发起疑问:买方支付几十万的中介服务费用到底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服务?对于中介服务到底有哪些行业标准?陈女士转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包括12345市长热线、北京市住建委以及北京市房管局。但她的投诉并没有得到支持。“我和中原协商没有结果,然后我就找了12345市长热线,市长热线说这个事情是住建委管,我就又打到了住建委,住建委说他们是管在建工程的,中介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然后我就听说住建委有中介科是管中介的,然后我又打到了中介科,住建委中介科说他们只管中介的违法行为,他们是不管服务质量这一块的。随后我就打给中介行业协会,中介行业协会说他们也没有这方面的授权,还是让我打12345。然后12345又帮我找到房管局,房管局的职责里面有中介服务管理这一项,他们也接了我的投诉,但是几天以后他们就告诉我,中原那边不接受调解,如果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他们可以出面调解。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调解,他们也没有办法,那我就只能起诉。”

  负责为陈女士服务的中原地产一位姓王的店长表示,这件事情他们完全听公司总部的处理意见。陈女士的这单交易虽然出现了问题,他们只是帮助协调,协调过程中,卖方对中原地产也爱答不理,所以他们也没有任何办法。

  为了核实相关情况,记者联系到为陈女士提供服务的这位中原地产店长。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他谎称记者打错了就匆忙挂断了电话,之后记者再次拨打,就不再接电话。

  记者又拨打中原地产总部投诉电话,一位负责处理投诉事物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件事情,中原地产并没有过错。但出于对消费者的同情和客户关系,同意给陈女士一到两万元的补偿。

  中原地产这样的服务代表整个行业的水平吗?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产经纪人告诉记者,如果出现类似纠纷,他们会退还全部中介费。

  按照中原地产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产中介的服务义务仅仅是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如果把购房人或者卖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居间合同,那么促成双方交易就是房产中介的服务目标,但前提是一定要保证卖房人、买房人的知情权,包括交易标的、交易环境、交易流程等。在本案例中,不管是对卖家还是买家说明的过程中,中介公司做得不够,是在双方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

  消费者陈女士在这次交易中遇到的问题是:卖方不清走租户、不办理网签、不迁走户口。这些问题发生后,房产中介应该做哪些工作?在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看来,首先,不清走租户、不办理网签、不迁走户口这些问题的主体是出卖方,出卖方作为买卖合同交易的其中一方,其负有履行这些程序的主体义务。但中介首先要有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这次交易之前,中介要将现在房屋的一些情况如实告知买方。第二,当卖方出现这些问题,中介公司有义务去协调或者协助卖方办理这些手续。本案例中,买方通过法院的诉讼途径解决了卖方违约方面的问题,但是中介公司在之前的告知义务上是否有瑕疵、有隐瞒、有过错是个问题,如果其有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就中原地产在对消费者陈女士的服务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的问题,芦云认为要参照双方当时所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因为如果中原地产用的是目前所推介的中介服务合同文本,那么在合同中对于中介服务的项目以及相应的期限等有明确的约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比对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提供的中介服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所履行,包括事前是否如实披露关于房屋以及出卖人的相关信息;事中发现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义务时,中介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积极的协调和督促;最后要重点注意一下违约部分的条款,如果违约属实并且有相应的证据,消费者可以按照中介合同向中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最后陈女士通过诉讼的方式和找律师来进行相关咨询之后再让法院得以解决,并且她同时还向中原地产方面支付了25万元的中介费,由于中原地产受委托而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陈女士独自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以后给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税费等等达到了15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原地产给出的解决方式是赔偿一两万块钱。其他房地产中介的工作人员指出,像这种情况,如果在他们公司,可以全额返还给消费者中介费用。

  包华认为,这种做法欠缺合理性,而且确实更加缺乏专业度。中原地产公司的表达和其他的中介机构表达内容完全不同,对于广大的购房人和卖方人来说,其他专业机构的表达可能更适合于自己,在市场竞争过程之中,其他中介机构就会上来,而中原地产公司将不会成为很多卖房人或者买房人选择,因为这个市场还是公开的。所以如何体现出专业度,通过专业度来赢得广大公众的关注支持以及佣金,才是最重要的。

  包华建议,消费者在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大家可以上司法裁判文书网站,了解一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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