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
2020-11-01 10:24: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何 姣 袁 乐)为维持恋爱关系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分手后应该还钱吗?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
王丽和张强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其中张强交付给王丽钱款较多。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张强怎么想都不甘心,便要求王丽给他出具一张欠条。
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张强人民币10万元整。归还日三年后7月2日。中间如发生意外,张强随时可以将钱拿回。买车四万,买房四万,借两万。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
但好景不长,没过多久王丽就新交了男朋友,张强认为王丽违背了承诺,一气之下将王丽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归还借款。
法庭上张强表示,在王丽出具欠条时,他想的是如果王丽能够一直和他在一起,三年之后可以不用还这10万元。但是三年没到王丽就新交了男朋友,并且借条上白纸黑字写了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所以他认为王丽应该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该欠条所涉借款缺乏借款合意,且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而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借贷双方的合意、借款的交付。
其一,借贷合意。从欠条的内容看,确实对借款数额、用途、还款期限约定明确,但约定的提前还款条件却明显违背法律。
原告张强在庭审中表达了“如果被告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满三年的,被告无须归还该10万元”的意思,因此,维持恋爱关系才是出具欠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欠条上记载的内容都足以被张强的这一意思表示所否定。由此,原、被告之间在出具欠条时根本没有借贷的合意。
其二,借款的交付。原告张强主张被告王丽所欠的10万元借款系双方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陆续出借,欠条上也明确记载了该10万元的组成为:买房4万元,买车4万元,借款2万元,但原告张强并未就这三笔款项的交付举证予以证明。
即使双方在维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原告张强向被告王丽真实交付了相应的款项,由于双方缺乏借贷合意,该款亦无法认定为借款。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缺乏借贷合意,不能成立。
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不应当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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