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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虽小,不可缺“盖”—— 守护群众“脚下安全”
2022-09-12 10:38: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资料图片  在山东省泰安市,施工人员正在为窨井加装安全防坠网。    江苏省海安市城建集团的工人正在城区安平路安装新窨井盖。 

  资料图片

  在山东省泰安市,施工人员正在为窨井加装安全防坠网。
  

  江苏省海安市城建集团的工人正在城区安平路安装新窨井盖。
  

  

  “以前这条路上窨井盖高低不平,车一过就‘咣当’响。现在换了新窨井盖,车开过去又快又稳!”近日,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过站前路的司机纷纷为新换上的窨井盖点赞。

  窨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看似不起眼的“小井盖”,却直接关乎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可或缺。“四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新技术广泛应用……近年来,各地窨井盖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一些地方仍存在窨井盖权属不明、维修养护不到位等问题,人员坠井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各方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小井盖,“婆家”多

  8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河公园内,一名6岁男孩在玩耍时,不慎跌落一处下水井中。井内水流湍急,孩子瞬间消失在视线之中。当地救援力量进行了8小时的搜救,仍未能挽回孩子生命。

  “这处下水井井盖不是铁质的,质量较轻,且没有安装防坠网。”救援人员说,在受力不均匀的情况下,极易发生踏翻事故。

  再看一个案例。今年5月12日晚,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一名3岁男孩失足掉入下水道被冲走。当地随即展开救援,但搜救无果。男孩父亲介绍,当晚原本应在路面上盖着的井盖被掀在一旁,附近没有灯光,也没有警示标志。

  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井盖吃人”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9年全国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案件就有155件。在现实中,即使没有酿成悲剧,窨井盖破损、下沉、松动等也为群众带来不少困扰。甚至有网友将避让井盖的车技戏称为“绕饼”,列入出行必备技能清单。

  2014年1月1日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施行,明确规定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然而,有业内人士坦言,目前还有不少地方仍使用不具备防坠落功能的老井盖。

  小井盖,为何成了老大难?“我国窨井数量多、分布面广,有的城市虽加装了防坠网,但很难实现全覆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说,很多窨井所处位置非常隐蔽,如草丛中、庄稼地里、垃圾堆下,或井盖上有遮蔽物,一旦缺损或丢失,不易察觉。

  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学部退休教授王树京认为,“井盖吃人”等事件发生,与窨井盖的规划设计不完善有关。比如,未充分考虑井盖荷载能力,来往车辆将其压坏;未采取加固措施,难以应对雨水流量过大产生的冲力、热力等,导致井盖移位。

  多头管理、权责不明,加大了窨井盖治理难度。“井盖虽小,可它‘婆家’多。”王树京说,井盖权属往往涉及水、电、燃气、通信、照明等10多家单位和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权责交织,十分复杂。当井盖存有安全隐患或发生损坏时,时常无人问津或久拖不决。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一些案件罪名适用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处罚过于宽缓。”以偷井盖为例,陈永生指出先前多数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有时可能还达不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以致有的人偷了井盖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永生说,井盖失管,还与有关部门疏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当有重要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相关失职渎职等行为较少被追究。

  治已病,更要治未病

  法治是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良方”。窨井盖治理,需要法治力量。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

  仅过了1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第一份维护公共安全的检察建议,即“四号检察建议”,旨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守护群众“脚下安全”。由此,在住建部牵头下,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部际工作协调小组成立。

  很快,《意见》和“四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成效初显。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陈某才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某宾馆附近人行道等处,盗窃雨水箅子50余块、圆形井盖7块及铸铁表盖5块。案发后,当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复勘现场,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根据《意见》,盗窃、破坏不同地方、不同性质的窨井盖触犯不同罪名。陈某才的行为构成何罪?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涉案地点处于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等地,人流量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针对较为严重的涉窨井盖犯罪案件,罪名由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类罪名,变更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这对盗窃、破坏窨井盖违法犯罪将形成有力震慑。”陈永生说。

  窨井盖治理不能仅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大多数窨井盖都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若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会大大减少道路‘陷阱’的产生。”陈永生表示,而如果其未能履职,检察机关就要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出发,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

  2020年10月3日至7日,赵某听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部分路段盗取窨井盖,最终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刑。当地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辖区内大部分窨井盖型号老旧、松动,井盖质量有待提升,且巡查手段和监管方法有待升级,遂启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向相关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后经摸排整改,1367个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被更换。

  办理一案,影响一片。“四号检察建议”制发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督促整改问题管井、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93万余处,推动相关部门安装智能井盖10万余个,安装防坠网、防位移等改进装置82万余个,群众“脚下安全”更有保障。

  井盖有了“身份证”

  2021年2月,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专门提及“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日前,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只见一名安装师傅扫描了一款智能监测仪的条码,然后将其安在井盖内侧。就这样,一块“智能井盖”诞生了。

  “智能监测仪安好后,井盖的位置、状态都能在小程序‘智慧井控’的后台显示。”朝阳区城市管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监测仪可以实现视频实时监测、即时告警、快速定位等功能。如遇井盖移位、震响等异常情况,后台就会报警,工作人员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城市着力提升窨井盖治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城管部门用20位数字为每个窨井盖编码,窨井盖有了“身份证”。市民只需用手机扫一扫井盖上的二维码,就能查看相关信息,拍照上传存在问题。依托数字化管理平台,各产权单位联动管理。

  在原有管理方式下,窨井盖由各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主要街道、住宅小区各自为政,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在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俊看来,新技术的普及,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各部门之间窨井盖信息的交流共享,强化治理合力。

  除了科技手段,封堵窨井“吃人的嘴”还应从哪些方面发力?“如何判断井盖存在病害问题目前还缺乏统一标准。”一名资深检察官说,有必要对井盖病害的判定标准、治理方式、治理要求等进行系统规范。

  在窨井盖治理中形成“责任链”至关重要。王树京指出,应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从采购、施工、使用、管理、维护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可以考虑通过惩罚性赔偿、追究个人主体责任等方式提高管理主体责任意识。

  守护“脚下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陈永生建议,加大与窨井盖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同时发动大家对窨井盖治理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鼓励提供相关线索,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链 接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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