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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2022-12-14 11:49: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邹某、韩某分别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

  本报讯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邹某、韩某分别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3万元、1517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2019年11月,邹某、韩某自行开发了“夜生活”APP,以美女图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网络用户点击,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包含有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手机通讯录并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后又被他人下载用于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据悉,该款APP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邹某、韩某分别从中获利3万元、15170元。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后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担任公益诉讼人以两被告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邹某、韩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被告邹某、韩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同时也给社会公众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故也应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同时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被告邹某、韩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邹某、韩某的违法行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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