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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25件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 株洲一被告人被判刑罚,
2022-06-24 11:36: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

 本报讯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收缴生态修复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先后在长沙、武汉、沈阳、北京等地以及广州华林珠宝市场通过网络购买象牙等25件野生动物制品,其中一块貔貅胸牌送给其弟弟段某,其余24件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分别存放在中南艺术品市场某文玩店内和株洲市天元区某会馆商品展示柜中待售。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4件疑似象牙制品中,其中15件为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为列入《CITTES公约》附录I物种),重量约242.30克,价值为10096元,其余9件无法确定其种属。

  另查明,2021年11月3日,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发函要求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书,其内载明:鉴于大象物种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作用、整体价值、科研价值、社会价值和国际影响等因素,建议以涉案象牙制品价值10096元的八倍即80768元作为生态修复费用,用于保护野生大象的公益宣传和公众教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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