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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土地证注销 政府执法程序遭质疑
2013-01-21 13:48:10   来源:中国城市经济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前不久,常州当地媒体和网站上报道了一起13本土地证一夜被离奇注销的事件,因在此事件中,当地国土、法院和检察院多部门行政行为、执法程序...

前不久,常州当地媒体和网站上报道了一起13本土地证一夜被离奇注销的事件,因在此事件中,当地国土、法院和检察院多部门行政行为、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而备受公众关注。

  土地证注销没通知本人

  59岁的刘卫民是常州一名商界人士,2009年8月份,常州一家名为“壹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他借款1000多万元搞房地产。2010年初,壹地公司遭遇资金危机,无法偿还借款,刘卫民提请诉讼后,通过常州钟楼区人民法院与壹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壹地公司同意将名下的13套房产抵偿给刘卫民等几位债权人,以此偿还债务。2011年3月30日,刘卫民等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土地证到手后,刘卫民安心了不少,然而没过多久,一个不祥的消息降临了,“我的一个朋友,他也是壹地公司的债权人之一,拿了3套房,土地证也拿到手了,后来他去国土局查询土地证信息,结果却被告知,这三套房的土地证已经被注销了。”得知朋友的遭遇后,刘卫民立即赶到常州市国土局查询自己的房产信息,结果发现他的13本土地证也都被注销了,而在这之前,常州市国土局并没有告知他们。“我们对于此事真的是一点也不知情!为什么没事先通知我们呢?”刘卫民说。

  随后,刘卫民和其他几位业主先后向常州市国土局、钟楼区检察院以及钟楼区法院等有关部门讨要说法,但一直没有结果。

  这种注销方式还是第一次

  那么常州市国土局又是在什么情况下注销刘卫民等人的土地证的呢?对此,常州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是根据常州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书》和钟楼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注销了刘卫民等人的土地证。

  随后,记者来到常州钟楼区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该院执行局负责人王文忠告诉记者,他们在今年的确做出一份“撤销刘卫民和壹地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原因是刘卫民和壹地公司达成的和解协会没有走评估、拍卖的程序。但他们对于注销刘卫民等人土地证一事并不知情,虽然他们作出过撒销和解的裁定书,但并没有给国土局发过这份裁定书,而且法院要求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协助案件执行,一般还会出具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他们也没有向国土部门下发过此类文件。

  “为什么是钟楼区人民检察院送的一份建议书,而不是钟楼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什么不是钟楼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原件,而是一份复印件?这是不是太不慎重了?”刘卫民说。

  “我们相信检察院不会很轻易很贸然地出检察建议书,肯定是依据的法院裁定书,我们也很慎重,经过集体商量后作出的这个决定。不过由检察院通过送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注销还是第一次,而且注销登记办理也是第一次,因为以前都是土地主人拿着裁定书来进行变更登记。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常州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主任贺卫中告诉记者。

  注销行为存在程序不当

  刘卫民代理律师 朱小涛 "人民法院发了裁定书以后,人民法院并没有向国土局发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撤掉。那么检察院他恰恰拿了这个裁定书,要求国土局进行撤销。那么实际上他发的是一个建议。建议本身不具有司法上一个强制执行的效用。所以国土局根据司法建议书作出的一个变更行为,实际上不是司法行为的延伸 这个行政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当。"

  此外,朱律师也批出,当地检察机关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及国家利益”提起抗诉,还需要谨慎认定。

  “针对调解书的抗诉,它是要求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才可以抗诉。那么在刘卫民和壹地公司之间,我们认为他并不涉及到国家利益。也不涉及公众利益。因为刘卫民是一个个人。壹地公司他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他不是国有公司。更何况壹地公司这块土地,本身不是属于市政工程,跟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没有关系的,没有直接的关系。”

  截止到发稿,记者获释,刘卫民等人的情况已引起常州各级领导的重视,元月1日,当地法院已对刘为民等人下发再审通知,2月份将对此事进行重审。
                                                  (记者  贾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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