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工商档案须法院先立案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遭质疑
2012-11-03 16:13:04 来源:中国城市经济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与段万金同时提起诉讼的,还有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广韬。他们在共同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需要调查某公司的工商档案。两人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要求工商总局依法公开该公司的出资协议书、章程、变更登记等书式工商档案。工商总局以他们没有法院立案通知书为由拒绝了申请。
段万金认为,这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不过,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其做法有据可依。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这项规定早在2007年就遭到质疑。律师孔志辉曾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废止和修改《查询办法》有关内容的建议书,理由就是上述规定与《公司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有冲突。但至今无果。
段万金还认为,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律师调取书式工商档案必须持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还违反了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吕艳滨表示:“(段万金要查询的)这些信息都是工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收集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的范围,应该在公开之列。”《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吕艳滨认为,工商总局的《查询办法》是根据《档案法》规定的,但把本案中的相关信息归属为档案信息比较牵强。
在吕艳滨看来,段万金遇到的问题是法规和法规之间衔接不够导致的。“《条例》实施后,关于信息公开的问题应该依照《条例》来解决,但由于《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低,《档案法》又一直没有做修改,这就产生了矛盾。”吕艳滨说,“现在一些部门就是利用了法律间的这种差异。”
王震 编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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