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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开发商在县委“跳楼身亡” 副县长在场
2012-12-15 09:14:21   来源:中国城市经济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抚远12月13日消息(记者 李昊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黑龙江抚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在县政府办公大楼,开发商在县委常委和副...

抚远12月13日消息(记者 李昊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黑龙江抚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在县政府办公大楼,开发商在县委常委和副县长在场的情况下“跳楼自杀”。而抚远县公安局作出的死者为“跳楼自杀”的结论遭到了家属的强烈质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也由此止步。

开发商徐学伟的妻子包晓翠说起对公安机关调查结论的看法言辞激烈:

包晓翠:调查组是一个副县长和一个宣传部长组成的,调查常委你说能公平吗?根本不可能公平啊。

对于家属的这种质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洪道德:我觉得在这个案件中,首先,程序上有问题,事件的另外一方涉及到县委的领导干部,一个县委常委,一个副县长,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这个案件是由本县公安机关处理的,这有违刑事诉讼中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

第二,这起案件不应由县里的公安或检察机关来处理。这次要调查的是县里的领导,公安是县政府的职能部门,直接听命于县政府,自然要服从他的领导,所以应该由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来处理。本案在程序上、主体上严重不足。

目前,公安局只向家属提供了一份调查结论和三份鉴定书。

远县公安局副局长樊亚飞:【2012】第004鉴定书,做的是乙醇鉴定,当事人是不是饮酒了。【2012】391鉴定书,做的是毒物鉴定,是不是存在吸毒情况,这些都排除了,都没有。

洪道德认为,这两份鉴定结论并没有说明徐学伟的死因究竟是什么。

洪道德:虽然材料里显示,血液里有没有酒精、毒品。这只是表明死者不是死于吸毒、醉酒。死因鉴定是要通过技术鉴定说明,他是死于什么,而不是说他不是死于什么。

除了乙醇和毒物鉴定之外,樊亚飞还向记者出示了另一份证据——痕迹鉴定书。

樊亚飞:这个是痕迹鉴定书,【2012】125,跳楼,他是顺窗户跳下去的,窗户下面有一个沙发,在沙发的靠背上,踏着沙发顶上的窗,这地方有一枚足迹,足迹已经认定是死者徐学伟的鞋留下的痕迹。这是现场勘验笔录,物品摆放都非常整齐。

对此,家属的质疑接二连三。

 家属:我说窗户上得有脚印和指纹吧,他们说都没有,衣服上也没做鉴定,什么都没有,现在就说沙发扶手上有一枚脚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认定自杀还是他杀,尸表检验报告不可或缺。

洪道德:第一是死者尸表检验报告,所有从事侦查工作的人都知道,这是最起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就是要对死者尸体的外表,包括他穿的衣服,都要进行详细的检验,然后形成一个尸表检验报告。这份报告要全面地反映出这具尸体整个外部情况。

至于沙发靠背上的那枚鞋印,洪道德认为,这不能表明死者就是一定是自杀。

洪道德:我可以假设一种可能,死者是为了逃避他人的追打、追杀,逃避别人对他的侵害,迫不得已跳楼,他跳楼是为了躲避别人对他的加害。这样跳楼他不也是踩着椅子往下跳吗?

而公安局没有说明是否进行过尸表检验。至于樊亚飞提到的现场物品摆放整齐,家属方面也是一串问号。

家属:现在公安局就是说屋里物品摆放整齐,我们也没见着。

而洪道德教授认为,屋内物品是否摆放整齐需要正式的现场勘验才能确定。

 洪道德:你这个摆放整齐,是事先就摆放整齐,还是事后进行了简单的整理呢?那种现场恢复,几分钟之内就能恢复原状的。原来乱了现在恢复,还是会留下恢复过的痕迹,这种痕迹有没有鉴定呢?是经过勘查后确认,打一开始就没有动过,还是凭着自己的感觉说它没有动过呢?你们所说的现场保持原样,是一直就是原样,还是后来恢复到原样?

然而,面对这一连串的疑问,公安局方面表示,相关证据材料是确实充分的。昨天,当记者要求查阅这些材料时,抚远县公安局副局长樊亚飞表示,负责的领导不在查不了。

 樊亚飞:要看的话不是找我看,要找有关部门去拿。现在局长没在,打电话没接,政委回家了,他家是佳木斯的,国保的大队长没联系上。  

针对开发商“跳楼自杀”的质疑,抚远有关部门能否尽快公开令人信服的调查依据?如此恶果发生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是否还有其他原因?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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