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费或近八成可报销 天津标准或为2万元
2012-09-11 12:05: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内人士透露,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部分,再给予实际报销50%以上。而天津“高额医疗费用”标准或为2万元左右。
【医保基础上再报销50%】
“月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公司正在等待细则通知,也就是说,日后居民一旦患上‘大病’,可保险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超出地方‘高额医疗费用’的部分,再给予50%的报销比例。”国内某大型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而且是按照分段式“报销”方式,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要越高。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先在政策范围内报销约70%,剩余自付费用再由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最少50%。
此外,记者了解到,该《意见》中的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而是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
【天津标准或为2万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对具体的筹资额度或比例,文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医疗费用水平差别很大,因此,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据业内人士透露,高额医疗费用,或按照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如2011年天津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21元,因此,如果今年开始展开大病保险,那么2012年天津地区的大病保险中的“高额费用”标准可能就是2万元左右。
记者大致算了一笔账,如天津某城镇居民患大病共花了10万元,假定政策范围内费用为8万元,报销了约70%,共5.6万元。剩余4.4万元,超过了“高额医疗费用”范围,因此至少可再报销50%,达到2.2万元左右,加起来共报销7.8万元,参保患者个人自付2.2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就可达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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