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村集体工业用地可入市流通 未涉及小产权房
2013-01-20 13:33:39 来源:中国城市经济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本报深圳1月19日电(记者普 涛 )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深圳将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工业用地可进入市场流通,这意味着多年前被统一转为国有的深圳农村建设用地可进入市场进行合法交易。
自2004年起,深圳全面启动了原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的农村城市化工作,把区内27万农村人口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并将956平方公里土地转为国有。
在1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锐锋表示,当前深圳产业发展面临着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土地资源、空间资源不足。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企业扩大规模、增加土地供应的诉求,政府出台了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1+6”文件。该文件在用地供应机制、工业楼宇转让、地价测算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给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中,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继受单位合法工业用地可进入市场流通的规定。
“1+6”文件提出,要实施差别化地价标准。吕锐锋表示,差别化就是“有扶有控、有保有压,以结构性、差别化的土地供给,引导空间资源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配置”。即对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除了优先供地外,还将给予优惠地价,而对于落后产能则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成本。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主任王幼鹏介绍说,此次新出台的文件确定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占用的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用地,在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申请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
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有两种收益分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所得收益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另一种是所得收益70%纳入市国土基金,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并可持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物业用于产业配套。
王幼鹏说,此举是国土资源部批准深圳实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最新创新成果,可有效拓展产业用地来源,破解原农村集体土地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政府拿不回、集体用不了”的尴尬局面。但他表示,这类土地虽可进入市场流通,但仍需符合法律法规框架之内的用途管制。
记者也注意到,此次深圳出台的土地新政策并没有涉及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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