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班主任“私吞”学费12余万 获刑五年
2013-09-20 10:41:26 来源:本网讯 评论:0 点击:
浙江绍兴一职校教师利用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班学生共计人民币125150元的学费、培训费占为己有。17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职...
本网讯 王忠朋 孟二景
浙江绍兴一职校教师利用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班学生共计人民币125150元的学费、培训费占为己有。17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财产五万元。
浙江绍兴一职校教师利用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班学生共计人民币125150元的学费、培训费占为己有。17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财产五万元。
25岁的王某,贵州贵阳人。2012年9月,受聘于浙江一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高复1、2、3班的英语教学和高复3班的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工作主要包括学生管理和学费催缴。
2012年9-10月,王某把高复3班梁某等5名复读生共计15900元的学费收入个人囊中。2012年10月左右,因学校组织计算机培训,王某又要求高复3班学生每人各缴纳培训费350元,并将其中15名学生的培训费共计5250元占为己有。2012年11月,王某再次“私吞”高复3班杨某等13名进修生共计104000元的学费。
为防事情败露而被“逮个正着”,王某于2012年11月9日左右逃匿至贵州老家。2012年12月8日,王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区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据王某陈述,学校要求学生在开学前或开学时将学费打到学校账号,但有的学生选择直接交钱给财务。因继续教育部财务的办公室与教学点不在同一处,学生们就委托王某代为转交给财务。刚开始,王某都悉数上交,但因后来急需用钱,想着工资发下来可以补上,就“挪用”了。可是没想到,后来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补不上来了。
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财产五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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