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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4-04-24 08:28:5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评论:0 点击:

正义网福建(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杨福珍)历经七年之久,28名老知青和4名不在人世的老知青的亲人,近日收到了他们等待数年的好消息:一、二审错误...
正义网福建(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杨福珍)历经七年之久,28名老知青和4名不在人世的老知青的亲人,近日收到了他们等待数年的好消息:一、二审错误裁判被撤销。他们有望摆脱“生活无着、病无所医、老无所靠”的困境。

  40多年前,陈太平等32名青年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先后赴福建省安溪县福前农场工作。上世纪80年代后,由于农场经济不景气,他们陆续外出自谋职业。2002年,当他们准备前往农场办理退休手续和回迁户籍时,却被告知:从1993年起,农场职代会对他们作出除名决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均未缴纳。他们联名上访,走上维权之路,但四年无果。

  2006年,陈太平等32人向安溪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福前农场补交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等320多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福前农场作出的除名决定有效,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泉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老知青们没有放弃,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泉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

  2010年1月,福建省检察院以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2013年3月,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审后作出裁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安溪县法院重审。

  检察官说法

  除名是一种对职工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必须具备法定事由,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福建省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处长王金文认为,福前农场对陈太平等32人的除名一无法定事由,二未书面通知送达职工本人,不发生除名法律效力,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老知青支援山区建设,将青春献给了农场。作为劳动者,他们理应得到法治保障,安享晚年。”本案成功抗诉的意义,还在于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尊严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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