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人墓碑多出两个字 家属状告陵园索赔
2015-11-09 09:04: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柳州11月6日电 今年清明节期间,家住广西柳州市的王明(化名)给老母扫墓时发现墓碑上多了两个字,之后王将陵园管理方起诉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明的诉求。
2006年10月,王明在柳州市一家陵园购买了一座公墓,安葬母亲。在母亲安葬之前,王明已于2006年10月17日购买了墓碑并进行刻字。2014年4月13日,王明到陵园给母亲做清明时,未发现墓碑被破坏,时隔一年,今年4月10日,再去该园做清明时,王明认为,母亲墓碑已被人破坏,有人在墓碑上多刻了两个字。当日上午,王明即向陵园工作人员反映。王明认为,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时间长达一年之久,但该园始终未发现母亲的坟墓被破坏,由此可看出,该园对客户权益漠不关心。于是,王明将陵园管理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陵园管理方在庭审时辩称,王明母亲的墓碑没有被损坏、也没有乱刻乱画的迹象,即没有侵权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明在陵园处购买公墓,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王明的合同义务为交纳管理维护费用,陵园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对购买的公墓进行管理维护,王明已经支付了管理费用,陵园管理方应当履行管理维护义务。本案中,王明主张陵园疏于管理,使自己为母亲购买的墓碑上多出两个字,导致先人的墓碑遭到亵渎。对于王明的该项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明不能证明其母亲于2006年10月安葬时墓碑上的文字字样和字数,即原碑文的内容并不明确;涉案的两字是否超出安葬时原碑文的内容范围,是否为多出的两个字以及何时多出,王明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王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样,王明也不能证明陵园管理方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明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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