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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确保共享单车押金池安全
2017-03-28 22:21: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3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在刚刚闭幕的2017博鳌亚洲论坛上,共享单车的押金成了一个大家关心的话题。  ofo单车...

北京3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在刚刚闭幕的2017博鳌亚洲论坛上,共享单车的押金成了一个大家关心的话题。

  ofo单车CEO戴威表示,ofo公司目前已经收取的押金“一分没有动”,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一个明确的规定,就会把这个钱放进去。摩拜单车CEO王晓峰表示,他们与招商银行合作设立了押金专户,保证所收押金专款专用。优拜方面则表示“押金由银行监管”。

  目前,多个地方的银监部门和交管部门都表示,由于当前押金池监管权责规定不明,还没有开展相关工作。

  有专家指出,收取押金的行为到底是正常的质押还是变相集资,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来判断。有律师认为,如果共享单车企业将客户押金用于投资理财,应当取得客户同意。投资收益的分配应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决定。擅自动用客户押金的,损失应当由企业承担。

  近期,共享单车业内兴起的免押金模式,无疑将使共享单车行业竞争更为残酷,行业洗牌似乎不可避免。有专家说,一旦有共享单车公司出局,消费者支付的押金就面临风险。政府应当尽早采取措施,防止企业把经营失败后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岳运生:“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监管共享单车的押金?首先,我们要判断这个押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它是正常的质押还是变相集资?性质的判断非常重要。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中有一个就是吸收存款的人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现在看来,共享单车的经营者还没有承诺对使用者提供回报,所以不符合这个特征。

  集资诈骗主要是以诈骗和非法占有为目的。共享单车的经营者是如何对待押金的?收取押金的目的又是什么?从目前公开报道的情况看来,如果经营者确实是把押金作为押金,专款专用,并不是以非法占有这些押金为目的,可能它也不构成集资诈骗。如果不是集资诈骗,它应该属于我们担保法以及物权法里面所规定的‘动产质权’,也就是使用单车的人把自己的押金作为一种保证金交付给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在服务过程中,损害了单车或者有一些其他的违约行为,提供服务者可以以这笔保证金优先授偿。如果是‘动产质权’,法律的规定还是比较精准的,因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权’中的‘动产’,也就是保证金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提供者,也就是在没有经过单车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也就是共享单车的提供者是没有权利动用这一笔款项的,如果动用了,一旦造成损失,他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法律性质确定下来,我们也就清楚了共享单车企业肯定不能把押金随便用于投资。那么这笔押金是否应该监管?又该如何监管?因为这是一个新生事物,以前法律规定考虑更多的是单对单,现在要考虑单对多的问题。而且共享单车企业可能收取了很多人的押金,数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其进行监管,风险还是挺大的。这就意味着有众多押金提供者会面临着承受损失的风险。因为他们都是单一的个体,个体和共享单车企业的议价能力包括谈判能力等其实是不太平等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机关来保护这些分散的押金提供者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讲,这肯定是要进行相关监管的。具体应该如何监管,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出台具体的细则。总之它的原则应该是保证共享单车的体验,不能随便把这些押金挪作他用,以保证共享单车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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