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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后偏瘫,我可以代其主张权利吗?”
2018-07-16 18:55: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8年5月中旬,张某与姬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在交付了房款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突发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张某之妻赵女士要求姬某履行...

 2018年5月中旬,张某与姬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在交付了房款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突发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张某之妻赵女士要求姬某履行合同,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姬某以合同是张某签的,与赵女士无关为由拒绝办理。争执不下的两人到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安抚双方激动的情绪,表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赵女士并非合同中的一方,如果代张某行使权力或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但合同也并非就此搁置。《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本案,赵女士可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后依据该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成为张某的监护人后,赵女士可在法定范围内代张某行使权利义务,与姬某进行协商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要求姬某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赵女士表示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而姬某也转变态度,表示会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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