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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一年查获涉牌违法案件165起
2012-08-20 23:10:21   评论:0 点击:

 日前,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按照公安部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部署安排,市交管部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一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套牌假牌”)、无牌无证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路段,依法查处一批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人,查扣一批使用套牌假牌以及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使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为严厉打击“涉牌”违法行为,净化路面交通秩序环境,交管部门通过严密源头管控措施,严格手续审核,利用科技设备与指挥中心形成联动机制,于2011年5月在车管所成立了“涉牌违法整治打击办公室”(以下简称“涉牌办”)。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路面民警不易查获的套牌、挪用、伪造号牌等重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依托科技设备与指挥中心联动,形成科技手段发现,路面民警拦截的直接有效的工作方式,对涉牌违法人员起到极大震慑作用。据统计,自该部门成立以来,共查获165起涉牌、涉证违法案件,查扣嫌疑车154辆,收缴伪造的号牌121面。

  今年入夏以来,交管部门通过科技系统发现仍有个别车主,存在套用同一号牌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有的挪用其它车辆号牌,登记的车辆信息与路上行驶的车型明显不符。对此,交管部门加强 “涉牌”违法源头整治行动,“涉牌办”采取严密源头管控措施、利用科技系统联动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重点违法行为。

  据市交管局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涉牌违法行为从号牌来源主要分三种情况:第一是使用伪造的号牌,主要包括伪造同款车的号牌、未核发或已注销的号牌和自己丢失的号牌;第二是使用其它车辆号牌,或骗补号牌后给亲戚朋友使用,或是车辆注销后未交回的号牌,第三是捡拾、偷盗的他人机动车号牌。

  而从套牌的动机看分五类:一是给走私车使用,二是新车没有指标不能上牌,三是车辆有牌但为逃避限行和非现场摄录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四是车辆已有外地号牌但为了逃避办理进京证和高峰限行,五是为了进行刑事犯罪。

  在实际工作中,交管部门为严厉打击“涉牌”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秩序,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利用科技设备,对办理补领号牌的车辆进行网上比对、跟踪调查,由“涉牌办”分析研判,区分出被套牌车辆和套牌车辆,将存在套牌嫌疑的车辆录入系统并报警提示。系统一旦发现套牌车上路行驶后,立即与指挥中心形成联动,由指挥中心及时布警,对于具备抓获条件的指挥执勤民警进行定位拦截查扣。同时,通过分析套牌车的行驶路线和时间规律,组织人员深入停车场、居民区查找套牌车辆,进行蹲守、抓获。此外办案民警到套牌车集中出现的地点暗访巡逻,对发现有套牌嫌疑的车辆与值班民警联系,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对确认的套牌车辆及时查扣。

  通过严打整治,交管部门查获一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了畅通、安全的交通秩序,保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根据“涉牌”违法行为特点,交管部门还联合刑侦、治安、交通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把“路面查”、“科技控”和“源头管”相结合,多渠道发现、多手段打击“涉牌”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链接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处10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处5000元罚款,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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