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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销售“地沟油”被告人受审
2012-08-29 12:14:56   评论:0 点击:

11名销售“地沟油”被告人受审
辩称“勾兑在油脂行内属于正常现象”

    图为8月28日,“地沟油”销售环节案件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场,11名被告人均是河南两家油脂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  新华社发

    法制网杭州8月28日电 记者陈东升今天,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的“地沟油”销售环节案件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名被告人均是河南两家油脂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涉案人员在法庭上表示:“勾兑在油脂行内属于正常现象。”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被告卜某为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和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初,被告人卜某认识了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企业主柳某。卜某在明知格林公司系用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劣质成品油的情况下,指使公司相关人员从格林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豆油的价格大量购入劣质成品油。后公司员工将其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并将勾兑后的豆油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食品、饲料、药品原料生产企业,从中获得巨大非法利益。

    多名被告人在提及“勾兑”一事时均表示,在业界,这是正常现象。卜某则说,只要是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把大厂油和小厂油混合、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以调整油品总体的酸价等指标,这是“行业惯例”。    

    从柳某的格林公司收购来的油,名义上叫“4级豆油”,经过和正常豆油的勾兑后再销往他处,要比市场均价每吨便宜1000元左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惠康有限公司从格林公司收购劣质成品油并进行勾兑后,下家分成三个流向,一是诸多食品厂,销售总量达160多吨,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余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制药原料,销售总量达1.62余万吨,销售金额达1.45亿余元。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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