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取消生二胎年龄限制 新条例有望年内颁布实施
2013-03-21 12:13:56 来源:中国城市经济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北京3月21日消息(记者 郭凯利)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新的条例删除了生育二胎对女方年龄的限制。另外,异地工作和流动人口有望在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据山东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来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而这次的修正案(草案)删去了这一条,这也就意味着取消了对育龄妇女的生育年龄的限制。此外,草案还将"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可生二胎,改为"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可生二胎。除了这两点之外,二胎生育政策其他方面的相关条件,这次修订没有变动。
去年年底的时候,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了《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之后,山东的济南、青岛等地便相继出台了规定,异地工作和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随着这次新《条例》的颁布,这一便民举措将扩展至全省范围。
据了解,新《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也就是说,新条例颁布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济南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计生服务手册。
但是,据山东省计生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这项规定只适用于第一胎生育,生育二胎仍要到夫妻双方原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修正案(草案)也对由此产生的计生工作监督作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保留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等要求,并且新增了"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对户籍所在地政府的计生监督也做出了明确要求。据山东省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有望在年内通过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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